国家药监局、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三定方案”出炉

8月9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三定方案”,同时,国家医保局的三定方案也流出,定编80人。

国家药监局“三定”:“创新”与“一致性评价”划重点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药监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国家药监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研究拟订鼓励药品、医疗器械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

“职责转变”一栏强调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具体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将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审批事项取消或者改为备案;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药品和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建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完善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加快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推进追溯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为:国家药监局负责制定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的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国家药监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并制定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商务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国家药监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该发展规划和政策。商务部发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前,应当征得国家药监局同意。

公安部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国家药监局与公安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国家药监局要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由下设的药品注册管理司负责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国家药监局下设综合和规划财务司、政策法规司、药品注册管理司(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司)、药品监督管理司、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司、化妆品监督管理司、科技和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人事司。

国家药监局机关行政编制216名(两委人员编制2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药品安全总监1名,药品稽查专员6名,正副司长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国家卫健委“三定”:深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卫健委”)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国家卫健委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会同国家药监局组织药典委员会并制定国家药典,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国家卫健委应当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协同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国家卫健委与国家医疗保障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要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国家卫健委下设的体制改革司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医政医管局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负责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国家卫健委机关行政编制52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9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卫生健康监察专员10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国家医疗保障局“三定”: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

国家医疗保障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副部级。

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国际合作交流。

(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国家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国家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和法规司。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待遇保障司。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 医药服务管理司。拟订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拧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五)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拟订药品、医用耗树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六)基金监管司。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机关党委(人事司)。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8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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