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内从事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向省药监局备案

  近日,山东省药监局印发《关于实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及做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宣传和贯彻工作提出要求。

  《公告》指出,山东省内从事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以及域名等信息向山东省药监局备案。备案信息可通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端口”进行填报,山东省药监局依法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公告》明确了不同药品网络销售主体的报告的方式:药品网络销售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药监局区域检查分局报告;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零售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信息可在线填报。《公告》还进一步明确了报告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强调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生产经营地址、库房地址应当与生产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地址一致,经营企业的网络经营方式应当与经营许可或者备案的经营方式一致。

  此外,《公告》还就做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宣传和贯彻工作提出要求。《公告》强调,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分级、分类、多途径开展宣贯培训,确保《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顺利实施;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掌握辖区监管对象底数,建立健全监管台账,纳入日常监管;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第三方平台和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药品网络销售秩序。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全面强化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公告》还强调要加强部门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发挥行业协会、媒体、公众等社会各界作用,推进社会共治,促进药品网络经营业态良性发展。

(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杨润勤 通讯员 赵洪涛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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